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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2020年消费维权10大典型案例

2021年03月16日 11:22    来源: 中宣在线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近日,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宣城市2020年消费维权10大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

近日,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宣城市2020年消费维权10大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

一、早教合同纠纷案

2020年6月,消费者齐先生拨打12315电话投诉,称其于2019年10月为女儿在泾县某早教中心报名早教课程并交纳相关费用共计15000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总课时为200课时。截至2020年6月仅上完30课时,齐先生因家中有突发事件,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退还未完成课时的相关费用,但双方就退还金额多次协商未果。

接到投诉后,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消费者齐先生称,前期因为小孩身体及疫情等多种原因仅上完30节课,现有其他因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退还未完成课程的相关费用。被投诉方认为,因疫情耽误的时间已经按期顺延,早教中心的服务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齐先生要求提前解除合同是违约方,应当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市场监管人员组织商家和消费者进行现场调解,发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有失公平,于是向商家宣讲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经调解,双方最终就退款事宜达成一致:由被投诉方扣除投诉人已上30节亲子课、赠品等费用,退还剩余费用10000元。

二、家用电器“保价”纠纷案

2020年11月5日,消费者肖女士向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投诉,反映其于2019年在宁国市某商场预付了一套电器价款,当时促销人员保证,先付款后提货,电器价格承诺全部是“保价”的。2020年,肖女士去商场提货时,发现同款电器价格下降了很多,肖女士立即找到商家,要求补贴差价。商场认为肖女士购买的是电器套餐,当时在最低价上又给了一定的折扣,且支付时间到提货时间已经过去了一年多的时间,不同意补差价。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经调查发现,肖女士所购套餐中的部分电器,商场仍在销售,价格比肖女士当初购买价格相差最高达1500元,还有一部分电器因各种原因下架,由于双方对“保价”定义、“保价”时效、差价标准等关键事项,看法相差甚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参照现在网络平台上正品店(旗舰店)销售价格,补偿肖女士差价2000元。

三、疫情致旅游取消纠纷案

郭女士于2020年1月20日交付10797元给郎溪县某旅行社,计划1月28日前往泰国旅游,因受疫情影响,旅行社于1月27日通知郭女士旅游取消,疫情结束后商量退款事宜。3月22日旅行社通知郭女士退款,但需扣款2500元。郭女士不同意,于是向12315投诉,要求全额退款。

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了解情况后,向双方说明因疫情原因造成旅游取消,不是双方人为原因,要互相体谅。经过耐心调解,最终达成协议,被投诉人收取1250元已实际发生的费用(泰国对接旅行社开具的收费证明),剩余款项全部退给投诉人,投诉人表示满意。

四、空调安装收费纠纷案

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一起关于空调安装乱收费的电话投诉,投诉人耿先生称,2020年1月在某电器销售部购买空调,安装时因铜管的标准配备长度与商家发生争议,耿先生于是拨打了12315投诉举报电话,要求商家退还多收的100元铜管费用。

接到投诉后,绩溪县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对消费者提供的商品相关信息进行初步核实,一是通过网上查询和拨打该产品销售客服电话,确认该产品的产品信息、配备清单和售后情况;二是工作人员到该电器销售部门店,调取相关的票据和工单情况。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购买的产品为某公司生产的空调,该公司配备统一标准铜管,商家的具体经办人员因对产品配备清单不够了解,导致失误,多收了100元铜管费用。经调解,双方达成共识,商家向投诉人赔礼道歉并退还多收的100元铜管费用。

五、婚庆退费纠纷案

2020年1月27日,旌德县消费者胡先生向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反映由于疫情原因婚庆活动已取消,但某婚庆店拒不退还2000元婚庆定金。

2020年1月29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调查,问清情况后,执法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因疫情造成婚庆活动取消,不是双方当事人的原因。经过耐心调解,最终达成协议,某婚庆店为投诉人定制的喷绘板和KT板共计510元,由投诉人支付,婚庆店退还投诉人定金1490元。

六、“海飞丝”洗发水案

郑先生反映其在宣州区某超市购买了“海飞丝”洗发水,价值38元,使用后出现头皮发痒,郑先生于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商家赔偿。宣州区市场监管局狸桥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去该超市调查,在超市货架上发现51瓶“海飞丝”、“飘柔”洗发露,有假冒产品的嫌疑,执法人员予以现场扣押。

执法人员对郑先生的投诉进行了调解,经与双方当事人不断沟通,最终达成一致,由被投诉方赔偿郑先生400元,郑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对暂扣的51瓶“海飞丝”、“飘柔”洗发露送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其中有28瓶“海飞丝”、“飘柔”洗发露为假冒产品,货值共计1021元。对于该超市的违法行为,宣州区狸桥市场监管所依法立案查处,没收假冒产品并处罚款3000元整。

七、电子计价秤作弊案

2020年9月1日,宣城市市场监管局12315平台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宣城市某农贸市场白肉水产厅某摊位电子秤有问题,销售猪肉缺斤少两。2020年9月7日上午,执法人员会同宣城市标准计量所计量检定人员,对反映的涉嫌缺斤少两的白肉水产厅某摊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按下“M1”键和“M2”能改变实际商品重量,涉嫌计量作弊,侵害消费者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宣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

办案人员将涉案电子计价秤取证后送至无锡市计量测试院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不符合GB/T7722-2005《电子台案秤》规定的技术要求,判检测不合格。另外,经检测该电子计价秤具有欺骗性使用的特征。宣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电子计价秤,处2000元罚款。

八、摩托修理部虚假商品说明案

2019年12月,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在2020年元旦春节两节打假专项行动中,执法人员在绩溪县某摩托修理部检查时发现2辆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合格证书上标注额定电源电压为72V,车身控制器上标注的电压为48/60V,合格证明额定电源电压标示与车身控制器电压标示不相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10000元罚款。

九、某饰品店销售“三无”口罩案

2020年1月31日,消费者举报泾县某饰品店销售的工业防尘口罩无任何产品标识,涉嫌是“三无产品”。随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发现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口罩789个,当事人向消费者预收口罩价款记录单两张,分别记录了预销售一次性口罩和工业防尘口罩的数量和收款情况,现场该店未能提供上述口罩的供货商的资质材料和进货单据,泾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后经查明,当事人在疫情期间,采取向消费者预订并收取预货款的形式销售工业防尘口罩,于2020年1月27日以3元/个的价格购进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工业防尘口罩800个,以10元/个进行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泾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0000元罚款。

十、某电子产品经营部误导消费者案

2019年11月11日,消费者马先生投诉反映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集赞购扫地机器人活动涉嫌欺骗消费者。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14日对活动主办方宁国市某电子产品经营部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以“中国移动”向消费者进行宣传活动,误导欺骗消费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6504元,处违法所得2倍13008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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