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购买新房,拒绝潜在风险,请牢记这六点!
2021年07月15日 15:15 来源:新安房产网 作者:编辑整理近日, 宣城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巡查情况的通报》,内容主要是针对宣城市区所有在售商品房开发项目经营行为开展了常规巡查,主要从项目开发建设、商品房预(销)售、预售资金监管、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范性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绝大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规范经营,积极贯彻落实有关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法规,但在检查中也发现,个别企业还存在经营不规范、落实相关规定不到位等问题。
所以,说到这里,不得不再次重申:买房是大事,要慎重再慎重,谨慎再谨慎。
去年6月宣城住建局发布的《宣城购房提示》依旧值得广大宣城购房者牢记。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含产权车位、储藏室),应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并在售楼部现场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房屋预售信息可以在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zjj.xuancheng.gov.cn)查询核实。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认筹金、意向金、定金、预付款、排号费等任何名义的购房费用,均属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3、购房人在缴纳购房款前,应认真查看所购买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通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支付购房款,索取购房税务发票。
4、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应认真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备案的合同文本,通过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及时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宣城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收取除合同房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捆绑销售,除开发企业事先已为购房人垫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外不得代收代付相关税费和办证费用。
6、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应谨慎辨别,对于无法确定宣传和承诺是否能够兑现的,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
1、本页面若有侵权内容,请联系本站及时删除。
2、本页面所转载的内容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
3、本页面内容涉及到销售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售楼处为准。
